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是办理设置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个人或集体业余电台的凭证,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印制、颁发。  
第三条 《操作证书》共分五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收听级)证书。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五级(收听级)《操作证书》:基本了解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第五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四级《操作证书》: 
(一) 掌握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二) 正确掌握普通话的通话联络程序和常用Q简语; 
(三) 了解国际标准字母解释法。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三级《操作证书》: 
(一) 在四级标准基础上,能够抄收、理解用每分钟5组(25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简单通信用语,或者能够在两分钟内抄收5个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读报的业余电台呼号,或者掌握无线电自动电报的操作及原理; 
或者: 
(二) 持有四级《操作证书》,并交验10张国内外业余电台寄给本人所设置的个人业余电台的联络或收听卡片。 
第七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二级《操作证书》: 
(一) 持有三级《操作证书》半年以上,并交验10张国内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以及10张国外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或收听卡片; 
(二) 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惯例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三) 熟悉普通话的通话联络程序和Q简语; 
(四) 能以英语简单回答其它业余电台的呼叫; 
(五) 基本了解无线电通信的基本知识,包括:收发信机各功能部分的作用、各主要技术指标的意义,常用调制方式,天线、传输线的主要参数,电波传播原理,直流及交流电路的欧姆定律及功率计算,安全用电,有害干扰的防止等; 
(六) 能够抄收、理解用每分钟5组(25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简单通信用语,和在两分钟内抄收10个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读报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八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一级《操作证书》: 
(一) 持有二级《操作证书》一年以上,并交验10张国内、10张国外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 
(二) 通晓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惯例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 
(三) 熟练掌握普通话、英语通话联络程序和Q简语; 
(四) 熟悉无线电通信的中、英文常用词语、术语和缩写; 
(五) 熟练掌握无线电通信基本技术,包括:各类典型收发信机框图,音频放大、射频放大、振荡、调制、解调、无源滤波器、数字电路、阻抗匹配、整流电源等常用典型单元电路的原理,数字通信、电波传播基础理论,无线电常用计算和测量方法等; 
(六) 能够正确收发用每分钟5组(25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通信用语。 
第九条 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发射功率为: 
(一) 功率限额(指发射设备的射频输出峰值包络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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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证书》等级  | 
 30MHz以下  | 
 30MHz以上  |  
| 
 一级  | 
 1000瓦  | 
 50瓦  |  
| 
 二级  | 
 100瓦  | 
 50瓦  |  
| 
 三级  | 
 25瓦  | 
 30瓦  |  
| 
 四级  | 
 15瓦  | 
 30瓦  |  
| 
 五级  | 
 ------  | 
 ------  |   
(二)如果上表的功率限额与操作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相抵触,按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五级《操作证书》持有者允许在所有业余频段内收听。一至四级《操作证书》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发射频率及操作方式按附件一《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使用的频率》及附件二《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等级标准(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允许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使用的频率 
 
| 
 频段  
MHz   | 
 波段  
m   | 
 允许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使用的频率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1.8   | 
 160   | 
 1.800-2.000   | 
 1.800-2.000   | 
 
  | 
 
  |  
| 
 3.5   | 
 80   | 
 3.500-3.750   | 
 3.500-3.750   | 
 3.570-3.590  
3.700-3.750   | 
 
  |  
| 
 3.8   | 
 75   | 
 3.750-3.900   | 
 3.750-3.900   | 
 3.840-3.860   | 
 
  |  
| 
 7   | 
 40   | 
 7.000-7.100   | 
 7.000-7.100   | 
 7.050-7.075   | 
 
  |  
| 
 10   | 
 3   | 
 10.100-10.150   | 
 10.100-10.150   | 
 
  | 
 
  |  
| 
 14   | 
 20   | 
 14.000-14.350   | 
 14.000-14.350   | 
 14.250-14.350   | 
 
  |  
| 
 18   | 
 17   | 
 18.068-18.168   | 
 18.068-18.168   | 
 
  | 
 
  |  
| 
 21  | 
 15   | 
 21.000-21.450   | 
 21.000-21.450   | 
 21.100-21.200  
21.300-21.450   | 
 
  |  
| 
 24   | 
 12   | 
 24.890-24.990   | 
 24.890-24.990   | 
 
  | 
 
  |  
| 
 28   | 
 10   | 
 28.000-29.700   | 
 28.000-29.700   | 
 28.100-28.500  
29.550-29.700   | 
 29.200-29.300 
29.550-29.700   |  
| 
 50   | 
 6   | 
 50-54   | 
 50-54   | 
 50-54   | 
 50-54   |  
| 
 144   | 
 2   | 
 144-148   | 
 144-148   | 
 144-145.8   | 
 144-145.8   |  
| 
 430   | 
 70cm   | 
 430-440   | 
 430-440   | 
 430-440   | 
 430-435 
438-440   |   
说明: 
频率单位均为MHz; 
一级、二级、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允许在高于430MHz的业余频段操作。  
  
附件二: 
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说明: 
1.窄带方式包括 RTTY、 Packet、AMTOR、CLOOVER、PSK31及相似带宽的通信方式; 
2.无线电话方式包括 SSTV、 FAX 以及其它带宽不超过3kHz的相似带宽的方式; 
3.宽带包括带宽超过3KHz的通信方式如FM、AM、DSB等; 
4.卫星指该段频率专供业余卫星通信使用,其它操作不得占用; 
5.信标保护频率专供DX信标使用; 
6.微弱信号表示该段频率专供地—月—地(EME)、流星散射、极光散射及其它极微弱信通信使用,其它操作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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